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占用道路进行绿化养护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电力、通信等部门对道路附属绿地的养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