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