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