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并将临时占用绿地的范围、期限及批准文件在醒目位置公示。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