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种植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