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