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