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利用阳台、屋顶、立交桥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立体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单位和居住区有可以绿化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配置。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临时绿化。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