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点,补足相应面积的绿地。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