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