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已废止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业主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协助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