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废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事项列入议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