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业主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协助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