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