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Repealed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