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相关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