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投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擅自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泄露业主信息的;

(九)扰乱、破坏业主活动,或者对业主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