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区)物业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