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物业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