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条件。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