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事项一般包含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五)公共绿化的维护;(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七)物业档案保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