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