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