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Article 20Repealed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