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