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