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对业主大会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对业主大会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进行审计的,应当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