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成立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代为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