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