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资源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林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