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