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公园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满足游人需求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应当做到数量、规模、布局科学合理。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