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管理部门确定管理机构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机构,并向所在区(县)公园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单位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