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防灾救灾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

占用公园用地时包含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承担相应的绿化费用。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