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