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