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尊重社会公德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疏导社会矛盾;正确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