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十七条已废止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对前述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且回告发出建议的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