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联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护路、护线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活动。受益单位对所在地区的群防群治活动,应当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