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定,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