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定,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