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三)根据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要求,协助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并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