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已废止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四)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