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二)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居民、村民搞好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和暂住的外来人口;(三)组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四)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