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已废止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