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