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拯救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保护管理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效显著的;

(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招鸟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