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开展经营服务,经营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良种、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运销业务和产品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业服务、技贸结合的经济实体,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和信贷优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