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对于条件具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区、县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定,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扣减或者停止拨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