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使其逐年增长。

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