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使其逐年增长。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