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4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Article 21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使其逐年增长。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