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立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成立自然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章程,并会同东港市人民政府、大孤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涉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港口、农场、苇场、盐场、派出所以及人民群众代表,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设立共管奖励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社区共管工作,用于奖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改善的乡镇以及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共管奖励资金由财政投入、社会捐助和赞助等渠道解决。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