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供排水、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消防、环境卫生、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