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